租庸调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1413页(227字)

唐代前期向受田课丁(人丁)征派的田租、力庸、户调三种赋役的合称。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制定。规定每丁每年交“租”粟二石;“庸”是代替力役的赋税,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不服役者每日折合交绢三尺;“调”,则随乡土所产交纳,绢、绫、絁二丈,布加五分之一,交绫、绢、絁的加绵三两,交布的加麻三斤。租庸调制的推行对稳定农业生产有一定作用。唐代后期,随着土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均田制逐渐瓦解,租庸调制也无法实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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