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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页(536字)

我国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灵活措施以及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以广泛吸引外资的区域。从1979年9月起,我国政府先后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市内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经济特区。建设经济特区是对外开放的一个很重要的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国的科学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目前,在经济上它与内地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引进技术、引进外资为主,在尊重我国主权、遵守我国的法律、法令的前提下,外商可自由投资,产品以出口为主,如需在国内销售,要经过申请批准手续,并作为进口货交纳关税;实行在计划指导下,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经济体制;特区的价格逐步纳入国际市场价格体系,脱开国内价格体系,受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适应于经济特区的这些特点,对计划体制、财政税收体制、物价体制和金融体制等作相应的改革。

经济特区与一般的对外开发区不同,我国目前进一步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和海南岛,这些对外开发区只实行经济特区的某些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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