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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63页(487字)

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银行对客户放款业务的方式之一。这种放款办法,是银行与在银行存款的工商企业等客户事先商定,客户可以在超过其存款额的一定范围内签发支票,银行给予兑付并作为对客户的放款。客户应按协议条件归还透支款并支付利息。

透支放款一般分信用透支和抵押透支两种。信用透支由银行和存户事先签订契约,议定透支限额、透支利息率、还款期限及其他附则,在透支契约条款内进行透支和归还业务。抵押透支,即是客户向银行透支时,必须用财产(房地产、商品、有价证券等)作为抵押品,并签订透支契约,按契约办理透支和收贷业务。此外,透支也作为银行同业之间通融资金的一种方式,叫做同业透支。

按照我国银行制度规定,存款户签发的各种支款凭证,不得超过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即不允许透支情况发生。存款户签发超过其存款余额的支票,称为空头支票,要受经济制裁。

财政发生赤字,金库支出大于收入,也称财政在银行的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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