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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总预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81页(301字)

各级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政府的总预算。它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的绝大部分依靠地方总预算负责征收;国家预算支出中也有相当大部分通过地方总预算来实现。它担负着地方行政管理和经济文化建设支出,特别是支援农村生产发展的重要任务。因此,它在国家预算中占有重要地位。各级地方总预算由本级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和下级总预算组成。地方总预算编制的原则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民经济计划进行编制;必须充分挖掘潜力,正确处理“条”“块”关系;量入为出;注意地方预算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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