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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课征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35页(197字)

根据法律规定颁布税法、开征或停征税种的权限,称为税收课征权。根据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课征权集中于中央,凡属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统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地方各级政府均无权自行决定税种的开征和停征。但是,在其他国家中,如美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税收课征权,地方政府也可在其管辖区域内自行开征某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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