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48页(824字)
我国唐建中年间实行的一种税收制度。唐中叶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而天下户籍又久不更造,少田或无田的农民,仍按原户籍纳租庸调,贵族官僚占有大量土地却无户籍不纳税。又因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安史之乱,农户流亡,田地荒废,户籍散失不全,政府税收日益减少,于是不断加重按户征收的户税钱和按田征收的地税,后又预征青苗钱,其他苛捐杂税也同时并征,官吏又乘机勒索,人民困苦不堪。均田、户籍已遭破坏,租庸调法已难以实行。对此,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德宗纳宰相扬炎建议,改行两税法,即将当时各地实行的户税、地税及其他整理简化而成。其主要内容:(1)两税法的征收总额是前一年的税收总额,亦即国家全部费用实际需要数为准,“量出以制入”;(2)把租庸调合并为户税和地税,不管主客户,一律在现地立户籍,据资产多少定出户税税额,按田亩多少,征收田税,无固定住所的商人,于所在地按收入的三十分之一(次年改为十分之一)纳税;(8)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夏不得过六月,秋不得过十一月;(4)用钱计税,可折征实物。两税法实施时还曾严令不准再征他税。两税法从按人丁征税到按财产征税,适应客观规律发展的要求。由于按户的财产土地多少,商人的收入多少分别征税,将官吏及豪强荫庇的客户也列入纳税户,因而扩大了纳税面,削弱了大户的纳税特权,税负较之合理。同时,简化了复杂的税制,统一纳税时间。其作用是:政府收入有了保证,人民的税负有所减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的发展。但两税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各地以大历十四年的税负为准确定税额,使州间税负轻重不一,以致出现州之间税户逃亡风;户税多按钱计算,而征收时要纳税交实物,因定税时物价高,当物价下降时就要多交实物,出现暗中增税等问题。但在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不能继续实行的情况下,两税法不失为一种救时良策,它的实行是较顺利的,两税法的基本形态得以保持到以后几个朝代,直至明朝实行一条鞭法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