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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75页(401字)

我国现行对国营企业征收的所得税,是国家直接参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的一个税种,也是利改税的关键性税种,1983年进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时即已建立,1984年10月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时正式制定税收条例。根据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除财政部专案规定暂不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外,其他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都是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营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规模,分别规定适用税率,对大中型国营企业,采用55%比例税率;对小型国营企业和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采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55%,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按照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采取按期预征,年终汇算清交的办法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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