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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76页(615字)

是我国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就其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建国初期,工商所得税作为工商业税的一部分,主要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征收,是贯彻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有力武器。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工商所得税主要由集体所有制企业交纳,是把集体企业职工创造的一部分纯收入通过税收集中起来,纳入国家预算,以满足全社会的需要。通过所得税的征收,有利于促进集体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对个体经济征收工商所得税,适当调节其收入,有利于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其补充作用。

工商所得税的税率开始有三种: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体现了“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对小型国营企业、县以下供销社、一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即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0%;超过1,000元至3,500元的部分税率20%;超过3,500元至1万元的部分税率28%;超过1万元至2.5万元的部分税率35%;超过2.5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税率42%;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税率48%;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税率53%;超过20万元的部分税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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