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82页(191字)
纳税人实际没有支出,而在计征所得税时予以列支的工资额,在税收上称为假定工资。这是税务机关对没有工资支出或只支付部分工资的纳税人,如现役军人参加生产的军办工厂、劳改企业等单位,为了不致因其工资支出过少或没有工资支出,而加重其所得税负担采取的一项照顾性措施。在计征所得税时,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按照纳税人扣除假定工资后的所得额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