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1页(201字)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规定,查禁走私的工作称为查私。在查私工作中海关、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边防部队和法院等部门都要密切联系配合。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力量加强内地的查私工作,在查验、审查帐单,追查偷税漏税等工作中注意查缉走私。各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及有关走私物品,在设有海关的地方,交由海关处理;没有海关的地方,交由县市一级税务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