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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202页(303字)

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开业后或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的工作,称为税务登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凡是依法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于开业后或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纳税单位和个人如发生变更企业名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以及迁移营业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动后十五天内书面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的,则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申请登记的纳税人,经审查核定,应发给《税务登记证》。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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