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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310页(211字)

“固定资产无偿占用制”的对称。指社会主义国营工业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向国家支付费用的制度。1980年在部分企业试行,1983年在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停止执行。实行这种制度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比率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作为企业利润总额的抵减项目,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合理、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的积极性;同时,对多余的固定资产,企业可经国家批准后有偿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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