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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试制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336页(373字)

是科技三项费用之一。用于从未试制、生产(在全国范围内)过的产品和对老产品确有重大改进,需要进行试制产品的费用。不包括企业一般的新产品试制。

新产品试制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必须增添的专用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试验费,样品和样机购置费等。

新产品试制完成的实际成本高于售价的差额,以及因试制失败而发生的净损失(扣除回收残料),也在新产品试制费拨款开支。新产品试制结束,出售样机、样品所得价款,应冲减试制费用,如拨款有结余,应及时交回原拨款单位。

实行利改税的企业,该项费用一般在留存的新产品试制基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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