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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商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359页(573字)

指商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由于我国目前商品流通的多渠道,商业企业除了经营自购、自销业务外,还要代其他单位代销及试销一部分商品,对于代销商品受托单位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目前有两种办法:一是由委托单位按托销商品数额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受托企业在代销过程中的一切费用都从手续费中补偿,余者归己,缺者自补,这种办法又称“费用包干”;另一种是在代销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都由委托单位支付,并另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受托企业的收入,这种办法又称“实报实销”制。无论实行哪种办法,双方都应在合同或协议上注明,并规定代销的品种、价格、数量等,作为双方执行的依据。

由于代销商品不属于本企业所有,为了加强管理,企业在收到代销商品时应在“代管商品及物资”这一表外帐户登记,在代销商品的核算上也有两种办法:一是视作自销业务处理,销货款作为营业收入,货款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作为营业成本,手续费在货款中扣除计算,直接体现在企业的经营损益中;另一种是不作自销业务处理,其代销手续费作为受托企业的其他收入与委托单位另行结算。

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代购、代销的范围将逐渐扩大,成为商品流转的一种辅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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