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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利润留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364页(340字)

留给商业企业支配使用的一部分利润。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利润留成款,形成企业的基金,称为“利润留成基金”。国营商业企业从1956年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66年起,除民族贸易企业和饮食服务业外,其他企业不再提取利润留成。现行办法是:饮食服务企业,本着“以业养业”的精神,继续实行利润留成;1979年起,以商业部系统试行利润留成办法(核定留成率和留成额,当年采取“双保险”,即按率计算数低于核定留成额的按核定额计提清算);1980年起,商业企业、商办工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即按本年实现的利润以规定的比例提取利润留成外,对本年实际利润比上年实际利润增长的部分(扣除归还各种技措贷款后的利润)另按规定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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