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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402页(899字)

也叫快速折旧法。是每年计提折旧采用逐年减少的一种计算方法。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避免固定资产受到无形损耗的损失,有利于刺激私人投资,允许资本家采用快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是为了加速投资的回收,把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总额的大部分在其使用初期各年内进行摊销而计提的折旧。目前使用的快速折旧方法,主要有余额递减法、年限总额法等。

“余额递减法”是根据预先确定的折旧率和递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算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年初净值×固定折旧率

这种计算方法,由于固定资产的净值逐年在减少,但折旧率都是固定的,因而,它的折旧额也随着逐年减低,所以这种计算法也叫定率递减法。

“年限总额法”,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逐年递减的分数折旧率计算折旧额。每年的折旧率是以预计使用年限的各年数字的和作为分母(如使用年限为6年,就以1+2+3+4+5+6=21为分母),而以年数的各个数字,按相反的顺序为各年的分子(如第一年为6,第二年为5,第三年为4,第四年为3,第五年为2,第六年为1)。第一年应计折旧额=原值-预计残值。第二年应计折旧额=(原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以后各年类推。在这种计算方法下,折旧率不是固定的,而是逐年变更的。同时主要是按年数的比例计算折旧,所以,也叫变率递减法或年数比例法。有的国家采用“初期计提特别折旧额”的方法,如日本政府允许防污染的机器设备第一年按原值的33%计提折旧额,节能设备第一年按原值的25%计提折旧额。还有的国家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计算方法,如美国由于侵略战争的需要,五十年代初,规定接受军火合同的企业的厂房和设备,折旧年限为五年(当时民用工业的厂房折旧年限为五十年、设备为二十年)。又如日本规定汽车的折旧年限为三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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