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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理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459页(892字)

“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简称。指采用预提的方式按月提存的专门用于固定资产大修理的专用基金。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大修理基金提存额

=月度应计折旧固定资产总值×月度大修理基金综合提存率

上式中,月度应计折旧固定资产总值按月初应计折旧固定资产总值。月度大修理基金综合提存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工作中,月度大修理基金综合提存率,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商定的,提存率一经核定,不得自行变更。

固定资产大修理与中、小修理不同,它是为恢复固定资产原有精密程度、技术性能和生产效能,而对其主要组成部分或较多零件进行更换或修理。例如对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卸,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对房屋建筑物进行翻修,改善地面以及比较全面的修补、粉刷、油漆等。它的特点是:每次费用发生额比较大,修理间隔期比较长。为了均衡产品成本,采取每月预提方式,将全部大修理费用,合理地计入整个使用期间的产品成本中,预提的大修理基金,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专户储存不得挪作它用。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大修理可能突破“恢复”而赋予设备以更高的效能,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企业把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资金以及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捆在一起使用,但必须限定比例,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我国长期以来,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赋予折旧的性质,折旧基金分为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在会计核算上按以下方式处理:提取大修理折旧时,要冲减固定资产净值,大修理基金使用后,又恢复固定资产净值。这种做法改革后,大修理不再作为折旧处理,大修理基金也不称为“大修理折旧基金”,提取大修理基金时也不再冲减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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