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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留成资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462页(1155字)

指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国营企业在完成国家规定的考核指标后,按一定比例从实现利润中提取的一种专项资金。企业在完成国家规定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实现利润越多,留成资金越多。按照1980年国家颁发的《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利润留成资金包括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两部分。利润留成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留成资金=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增长利润留成资金

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基数利润×核定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

增长利润留成资金=增长利润×规定的增长利润留成比例

上列公式中,基数利润是当年利润中相等于上年利润的部分,增长利润是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部分。当年利润和上年利润,均指应缴利润即实现利润总额扣除归还专项借款、按规定留给企业治理“三废”产品净利润后的余额。为了鼓励企业及时上缴利润,压缩欠缴,企业当年补缴上年的欠缴利润,允许参加留成;年末欠缴利润则不准计提留成资金。因此,在计算时,当年利润还要加年初欠缴利润,减年末欠缴利润,然后再与上年利润对比。企业当年利润低于上年利润的,则按当年利润和核定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它包括:(1)新产品试制费;(2)科研经费和技术培训费;(3)职工福利基金;(4)职工奖励基金;(5)企业基金。第一、二两项的数额为生产发展基金;第三项数额和第五项数额的80%为职工福利基金;第四项数额和第五项数额的20%为职工奖励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凡属应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费用,国家一律不再拨款,企业也不得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再提取企业基金。在核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同时,还要分别核定生产发展基金留成比例、职工福利基金留成比例和职工奖励基金留成比例。

增长利润留成比例是由国家按不同行业规定的。石油、电力、石油化工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等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为10%;冶金、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森工、铁路、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业为20%;煤炭、邮电、民航、农机企业为30%。

基数利润留成资金,按核定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留成比例分别提取,分别管理和使用。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用于生产发展的部分不得少于60%,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奖金的部分,不得超过40%。生产发展基金可以与更新改造资金结合使用,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利润留成制度,在实行利改税后,除经批准的个别企业外,已停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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