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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464页(466字)

我国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中,每年从收益中按规定百分率提取或从其他来源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经营亏损和社员分配不足的基金。

我国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的公积金,主要是在年终分配时,从总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此外,出售固定财产的变价收入、清理固定财产的残值收入、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等,也都是公积金的来源。

生产队的公积金主要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农田基本建设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是从利润中提取的,除用于扩大再产外,还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补充社员分配不足等。

生产队自提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金通常在“公积金”帐户核算。提取或收入时记入该帐户收(贷)方;支付时,记入其帐户的付(借)方。余额表示尚未动用的公积金。

在资本主义社会,暂时不作股息分配,留下备用的那部分利润,也称为“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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