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158页(78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工作的根本方针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方针有个形成和完善的过程。1949年10月,全国新华书店工作会议提出:“我们的出版事业与旧的出版事业不同之点,就是无条件地为人民服务。”1950年9月出版总署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决议进一步指出“为人民大众的利益服务是人民出版事业的基本方针”。1956年5月,毛泽东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发展繁荣中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重要方针,这实际上也是出版工作的重要方针。实行这一方针,各类学术着作和文艺创作曾一度出现活跃的局面。但从50年代末起,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对出版工作只注重强调“兴无灭资”的斗争,直至要求执行“为阶级斗争服务、为政治运动服务”的方针,以致出版工作受到很大损失。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出版局于1980年1月颁发的《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中要求出版工作“必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1983年6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出版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针”。同时指出:“出版部门应当自觉地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决定还第一次提出出版工作必须改革的问题。近几年来,在这个文件规定的方针的指导下,出版工作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出版工作的任务是由出版工作的性质和方针决定的。上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出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传播一切有益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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