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组织原则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162页(573字)
(一)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二)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三)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国民经济部门,或性质相近的几个国民经济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全国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四)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五)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建立法律顾问组织,为保障会员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六)凡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都必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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