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265页(777字)

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不论是简单的运动形式或复杂的运动形式,不论是客观现象或思想现象,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一切事物中包含的矛盾方面的相互依赖和相互斗争,决定一切事物的生命,推动一切事物的发展。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在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矛盾。事物发展过程开始时的差异就是矛盾,只是还没有激化而已。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认识矛盾的普遍性能使我们认识诸事物的共同本质及其运动发展的普遍原因,并把握到科学地观察事物和解决问题的总的方向。

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指不同事物矛盾的各自的特点。是世界上各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矛盾的特殊性表现为种种情形,物质的各种运动形式、各个发展过程、各个历史阶段的矛盾,以及各个过程、阶段上矛盾的各方面,都各有其特殊性。

由于特殊的事物是和普遍的事物联结的,每一个事物内部不但包含了矛盾的特殊性,而且包含了矛盾的普遍性,普遍性即存在于特殊性之中,所以,当我们研究一事物的时候,就应当去发现这两方面及其互相联结,发现一事物内部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两方面及其互相联结,发现一事物和他事物的互相联结。

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必须对具体事物进行具体分析。不同质的矛盾用不同质的方法解决。认识了矛盾的特殊性,就能确定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原因,找出具体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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