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互变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269页(676字)

事物、现象由于内部矛盾所引起的量变和质变互相转化的发展规律。它是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

量变是一种不显着的、非根本的变化,是事物在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任何事物的发展总是由不显着的、非根本的量变开始转化的,量变是质变的准备,没有一定的量的变化,不可能发生质变。质变指事物从一种质向另一种质的突变或飞跃,它是由事物的量变达到一定程度而引起的显着的根本性的变化。旧质转化为新质,又在新质的基础上发生新的量变。

唯物辩证法认为量变和质变是辩证的统一,两者互相区别但又互相联系,互为条件。量变是质变的准备,没有一定的量的变化,不可能发生质变;而量的变化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质变,质变又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

部分质变是总的量变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一局部的性质的变化。由于事物矛盾运动的复杂性,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事物的根本矛盾和过程的本质虽未发生变化,但根本矛盾在长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上采取了逐渐激化的形式,并且被根本矛盾所规定或影响的许多大小矛盾中,有些是激化了,有些是暂时地或局部地解决了,或者缓和了,又有些是发生了。这样就形成了阶段性的部分质变,使事物由旧的阶段发展为新的阶段。部分质变还表现为全局性质未变而在局部范围内发生了质变。比较复杂的事物通过不断的量变,又通过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而后才实现根本的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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