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314页(748字)

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原则。要求社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不劳动者不得食。

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首先,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成果归全社会共同所有,可以按照符合劳动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分配,这为按劳分配提供了经济基础和物质前提。其次,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社会产品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劳动在这里还仅仅是个人谋生的手段,劳动者只能靠自己为社会提供劳动,才能取得生活资料。这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在客观上具有质和量的规定性。按劳分配质的规定性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在分配方面的具体体现,其主要是:(1)按劳分配的范围,只限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内部实行;(2)按劳分配的对象是劳动者的个人生活消费品;(3)按劳分配的尺度是劳动。按劳分配量的规定性,就是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与酬、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数量界限。它有两个内容:(1)按劳分配的总量界限是社会总产品中做了社会必要扣除后剩余的那部分消费资料;(2)劳动者获得个人消费品的数量界限取决于,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在社会总量劳动中所占的比例大小,比例越大,所得份额就越多;反之,所得也就越少。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特有的分配方式,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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