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所有制经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329页(515字)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我们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方针。这包括三层含义:(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整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的经济成份是公有制经济;(二)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中,同时存在着多种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三)这些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生产社会化、商品化程度低,地区间、行业间经济、技术、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等基本国情决定的。因此,我国现阶段既有构成国民经济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同时,公有制经济本身也有多种形式。除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之外,还存在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而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经济领域,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也有所不同。这些不同的所有制经济成份,对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繁荣共同起着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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