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384页(49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广大新解放区农村进行的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社会改革。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反动统治的社会基础。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是民主革命的任务。由于我国地域辽阔,革命发展不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在拥有三亿一千万人口的广大新解放区农村土地改革还没有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建议,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在全国彻底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土地改革法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随后,土地改革在全国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到1952年底,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外,土地改革的任务在全国基本完成,三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七亿多亩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土地改革的完成,极大地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为恢复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开始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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