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388页(524字)

根据《共同纲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由于建国初期条件不具备,暂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53年有计划经济建设和全面社会主义改造的展开,要求进一步健全国家政权机构,切实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参预国家大事管理的权利。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它重要法律,选举产生了国家领导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规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道路和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宪法还规定了我国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大会选举毛泽东为国家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为副委员长,周恩来被任命为国务院总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进一步完善和巩固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