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37页(679字)
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各级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的、由党员直接或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出席的大会。它集中反映了全国或各该地区广大党员的意志,代表广大党员行使权力,所以,党的代表大会是各该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在该级党组织中有最高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是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使党的领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大体上可以分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大会三个层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它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4)修改党的章程;(5)选举中央委员会;(6)选举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其中,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党的顾问委员会,并听取和审查它的报告。党的基层组织的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