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67页(554字)

是指对识记过的材料不能再认或回忆,或者发生错误的再认和回忆。记与忘是对立统一的。对应该淘汰的信息的遗忘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对必要信息的遗忘则是消极的。遗忘分为四类:不经重新学习,不能再认和回忆,称为永久性遗忘;而一时不能再认和回忆,但当有了适当的条件,记忆仍可恢复的遗忘,称为暂时性遗忘;如果识记过的材料,大部分内容被保持,只有一部分不能回忆,但有时还能再认,称为部分遗忘;如果对所识记过的材料,事过境迁,一点也回忆不起来,如同没学习过一样,这种遗忘称为全部遗忘。关于遗忘的原因,目前存在两种假说。一种叫做“痕迹消退说”,另一种叫做“干扰说”。

遗忘是有规律的,德国心理学家艾宾浩斯最先对遗忘作了系统的实验研究。从实验的结果中看出,无论识记有意义的材料还是无意义的材料,遗忘的进程都是不均衡的,先快后慢,先多后少,到相当时间后,几乎不再遗忘。防止遗忘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对识记材料的理解,及时回忆和复习并经常运用。复习要紧跟在学习之后,趁热打铁及时复习非常重要。它有助于使头脑中即将消失的微弱的痕迹重新清晰起来,得以强化和巩固;及时复习还可促进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温故而知新;及时复习有助于短时记忆向长时记忆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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