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545页(436字)

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立法”,是指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为调整行政关系而制定、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总称。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行政立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的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指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政立法除应遵循一般立法原则外,还特别重视两条特殊原则:一是权限合法原则。行政立法的机关不仅应是享有合法权限的合法组织机构,而且该机构在行政立法时所直接依据的权限也必须合法,或者依照组织法的规定,或者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上级机关授权。同时,行政立法权限的运用必须合法,严格按照行政立法程序办事。二是系统完整原则。一方面,行政立法必须条文内容完备,结构严谨;另一方面,将制定和发布的大量的分散的行政法律、法规互相配套,协调统一,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行政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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