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关系的平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588页(683字)

指人际关系双方的需要和这种需要的满足强度必须是保持平衡的。人际关系的发展要在人际关系双方需要平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人际关系的平衡状态主要有以下四种:(一)自觉平衡。人际关系的平衡是在交往过程中实现的。所谓平衡是指人际关系中交往的基础和动力的均衡性。发展的过程也是由不平衡到平衡再到不平衡然后进入新的平衡这样无限循环、循序渐进的过程。从不平衡到平衡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即补足亏欠的这一部分。良好人际关系的自调节机能强,能够通过自调节作用使关系由不平衡状态进入平衡状态;(二)主动平衡。是指人际交往中,交往双方从明确的共同目标出发,各自调整自己的需要,以适应对方的平衡方式。这种平衡是依靠关系双方的自我约束来实现的。因此,要实现这种平衡,就需要使双方对外界目标给自己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更清楚、更正确的认识。实现主动平衡是依靠双方的主动精神,并通过外界目标与原则的干预来实现的;(三)消极平衡。是在交往双方为自身利益所迫的情况下,通过不自愿地牺牲一些个人利益和需要来实现的。这种平衡方式常存在于一方对另一方有明显制约作用的人际关系中。对这种人际关系的调整与改善,要充分注意对这种平衡状态的入际关系,进行正确交往原则即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原则的教育。使关系双方端正交往目的和动机,重新在正确的原则和基础上实现新的人际关系平衡;(四)失去平衡。这种状态是人际关系失去基础和交往动力的表现。各自需要与满足需要的可能性差距悬殊,又不具备其他平衡的条件,就会出现失去平衡的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人际关系已经削弱或失去了进一步交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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