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594页(1070字)
是形式逻辑基本规律之一。它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排斥的思想不能都是真的,其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也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关于同一对象所作的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不能都是真的,共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如果用公式来表示矛盾律,那么可以写成如下式:A不是非A。
“A”表示一判断,“非A”表示与A相矛盾或相反对的判断。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关于某一认识对象,如果断定了它具有某种性质,又断定它不具有某种性质或断定它具有另一种性质,那么关于这个认识对象所作的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不能同真,其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
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在同一关系下,不能作出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判断,不能承认这两个判断都是真的,都加以肯定。违反矛盾律的上述要求,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通俗的说法就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即思维中出现了逻辑矛盾。例如,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拉萨尔派,在其《哥达纲领》中提出:“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这种说法就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自相矛盾的。因为,第一,“劳动所得不折不扣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和劳动所得“按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二者是互相矛盾,不能都是真的;第二,“劳动所得不折不扣”和劳动所得“属于社会一切成员”,这两者也是互相矛盾,不能都是真的。所以,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除了从政治上指出拉萨尔派的机会主义立场外,还从逻辑上揭露他们的“自相矛盾”。指出:如果劳动所得“属于社会一切成员”,那么劳动者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又在哪里?如果劳动者要得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那么就不可能做到“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页)
矛盾律的作用是在保持思维的前后一致、首尾一贯,避免自相矛盾。因此,它与同一律相一致,也是保持思维确定性的,也是正确认识事物和表述思想的必要条件,正如列宁所说:“‘逻辑矛盾’——当然在正确的逻辑思维的条件下——无论在经济分析中或在政治分析中都是不应当有的。”(《列宁全集》第23卷,第33页)但是必须注意,正确思维要排除的是“逻辑矛盾”,而不是要排除客观现实中的矛盾。如果排除的是后者,那就会导致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