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648页(676字)

又称“欧洲共同市场”。西欧一些国家组成的经济政治集团。1951年4月18日,法、意、西德、荷、比、卢六国在巴黎签订了为期50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1957年3月25日,六国外长又在罗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联营》两个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联营和欧洲原子能联营并入欧洲经济共同体。该条约1967年7月1日正式生效,但原来的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有的仍以独立的名义活动。爱尔兰、英国、丹麦(均在1973年)、希腊(1981年)、西班牙、葡萄牙(均在1986年)先后加入欧洲共同体。它现有12个成员国,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共同体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部长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部长级代表组成,拥有立法权。最高执行机构是执行委员会,由14名委员组成,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及处理日常事务。此外,还有欧洲议会(监督咨询机构)、欧洲法院(最高仲裁机构)和一些负责具体业务的委员会。欧洲共同体成立以来建立了关税同盟和经济货币联盟,实施了共同的农业和工业政策,还在能源、运输、科技等方面展开协调活动。这些措施对推动西欧经济的发展草有成效。共同体在加强经济一体化的同时,还积极加快政治一体化的进程。它要求各成员国协调内外政策,在国际事务上“用一个声音讲话”。1975年,共同体首脑会议改名为欧洲理事会,其权限超过部长理事会,成为最高决策机构,这是共同体加强政治联合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欧洲共同体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包括中国)建立了正式关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