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五八年第十七号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页(529字)

又称鼓励从中国移民法令(An Ordinance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Immigration fromChina)。英属圭亚那关于鼓励中国移民入境的法令。1858年7月10日由英属圭亚那政策院(Court ofPolicy)通过。主要规定:鼓励从中国引进华工;同华工签订的契约必须由领事、公证人或英国政府授权的其他官员执行;同华工签订的契约必须出于自愿,期限不得超过5年,从华工抵达英属圭亚那之日算起;契约必须明确规定华工的工资、住宿、医疗、期限(至少3年);契约3年期满,华工可向移民总办(Immigration Agent General)缴纳50元,或4年期满缴纳25元,申请废除契约;契约华工须向雇主偿还离开中国前的预支款项(总额不超过12元),每月分期偿还,每次不超过1元;载运华工船只抵达时,移民总办和港口卫生官必须上船查验船只和旅客状况是否符合1855年*中国乘客法案的规定;若契约华工无足够的工作以取得契约规定的工资,治安官(Justice of Peace)有权废除契约,总督将为该华工另觅雇主,签订的新契约与旧契约大致相同,时间不得超过他服务年限的未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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