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九年总统第十四号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页(414字)

印度尼西亚政府优先照顾经济力量薄弱集团的条例。1979年3月31日总统苏哈托作出决定,4月1日生效。该决定对国家收支预算实施作了安排,第19条第1款要求政府部门和机构在物资采购和工程承包中注意:优先采购国内产品;价值1000万盾的物资和工程必须向经济力量薄弱集团采购,由该集团承包商或合伙人承包,优先照顾当地人;价值1000万盾至2500万盾的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必须在经济力量薄弱集团承包商或合伙人中进行招标,优先照顾当地人;在价值2500万盾至5000万盾的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的招标中,必须给予经济力量薄弱集团承包商或合伙人以比非经济力量薄弱集团参加者的出价多5%的优惠价。经济力量薄弱集团的企业必须是:原住民的资本至少占50%;原住民董事和经理占多数;企业资本和资产净值必须是商业、服务业2500万盾以下,建筑业、工业1亿盾以下。*一九八〇年总统第十四A号决定充实了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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