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侨委抗议南越强迫华侨改变国籍的声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13页(395字)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抗议南越当局强迫华侨改变国籍的声明。1957年5月20日,中侨委发表声明,指出南越当局于1956年8月21日颁布了歧视华侨的国籍法令(即第四十八号谕令),单独规定凡在越南出生的华侨都要作为南越国民,且无理地将此法令发布前越南出生的华侨一律包括在此法令有效范围之内;同时又从经济、文化各方面对华侨施加限制与压力,迫使他们放弃自己国籍加入南越国籍。还指出:南越这种违反国际惯例的迫害行为,已引起了南越华侨的愤慨与不安,有的已被迫离开南越。又指出:南越华侨的国籍问题,只有在尊重华侨本人志愿的基础上,经过有关国家协商,才能求得合理解决。声明对南越的反动行径,表示强烈谴责,提出严重抗议。并郑重声明:南越政府有关改变南越华侨国籍的规定是无理的、片面的,应立即撤销: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南越当局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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