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13页(279字)

即越南条款或中法新约。清政府与法国政府订立的关于越南的条约。光绪十一年(1885)6月9日,由清政府北洋大臣李鸿章(1823—1901)等与法国代表巴德诺(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天津签订。共10款。主要规定: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中国从越南北圻撤出军队,召回黑旗军;法国在条约签订一个月内,从台湾、澎湖撤军;在中国边界指定两处(保胜即老街以上、谅山以北)通商口岸;中法会同在中越边境勘界,设立标记;边界勘定后,过界入境者须持官方发给之护照,条约并规定设立领事官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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