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墨一九二一年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19页(445字)

全称《暂行修改中墨一八九九年条约之协定》。1921年中国与墨西哥关于修改1899年*《中墨通商条约》的协定。1921年9月26日,由中华民国驻墨西哥全权公使王继曾与墨西哥外交部长巴尼签订于墨西哥城。主要规定:(1)两国政府商定,1899年《中墨通商条约》之有效期限,应展限至两缔约国将来按照两国宪法规定之手续商定对于该约为确定及正式修改之日为止。此项修改务须从速办理。(2)在墨西哥政府禁止外国工人入境期内,两缔约国各禁其本国工人进入他一缔约国境内。(3)此后华工,非有中墨两国政府认可,不得来墨。(4)两缔约国人民,其非工人者,不在上开限制之列。对于此项人民,应按照中墨现行条约各项规定及对于各友邦工人以外人民适用的各法令办理。凡此国人民前赴彼国境内从事商业并携有资本在墨币500元以上者,以及系从事于各项以知识谋生之事业或游历者,及有可靠之财力供给之学生或艺徒,均不在上开限制之列。两缔约国之官员及其眷属、随员、仆从,亦均不在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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