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清修好条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23页(341字)

正式名称为大日本国大清国修好条规并通商章程各海关税则。近代中日关系史上第一个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条约。日本自1858年安政开关后,华侨渐由长崎向神户、大阪、横滨等通商口岸发展。当时中日两国间因无正式条约,中国侨民被视作“无条约国国民”,只能借用其他国家商社名义进出各港口,而日本方面为实现“征韩论”的目的,力图先与中国签订具有平等地位的条约转而取得对朝鲜的上国地位,于1871年7月派遣伊达宗城全权大使到天津与李鸿章谈判签约事宜。9月13日签订修好条规18条,通商章程33款。经1872年玛丽亚·鲁斯号事件的促进,于1873年4月30日在天津换文生效。此后,旅日华侨得以独立身份在日本各通商口岸经商居留。此条规一直适用到中日甲午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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