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劳工入境居留特种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89页(321字)

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殖民地政府限制契约华工入境居留条例。1917年12月4日以荷属东印度法令第六四九号公布施行。共4条。荷印殖民政府对契约华工入境居留不以处理一般移民对待。此章程规定劳工法律上之身份与土着相同者,如由政府招募入境作工,或依苦力条例为契约劳工时,他们必须履行劳动契约至少连续3年以上。期满获得种植园或矿区发给的辞工证明后一个月,当地政府才发给“F式居留字”。如劳工未订立或虽已订立契约,入境时拒绝登记或不履行时,必须依荷印入境居留条例规定缴纳入口登岸税,申请登坡字等。在未得到登坡字或将被遣返原招募地以前,当地政府可将其扣留。上述规定适用于自有烟田垦殖满3个月的契约劳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