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一九二三年华人移民法
书籍:世界华侨华人词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15页(359字)
又称四十三条法例,或四三苛例。加拿大限制华人移民入境的法令。1923年6月30日通过,7月1日公布实施。主要内容为:(1)华人一律禁止入境,中国外交官或其随从、商人、大学生和出生于加拿大者除外;(2)华人一律不准携领妻室子女,或父母兄弟姐妹到加拿大;(3)此项条例,专为华人而立。接着加拿大移民与殖民部还通过一项补充规定,废除人头税法。移民局并进一步要求所有在加拿大华人必须于1924年6月30日以前到该局登记,否则处以罚金,或加以监禁。加拿大华人团体群起反对,维多利亚中华会馆组织加属华侨抗争移民苛例总局,温哥华中华会馆定7月1日为“侨耻纪念日”,每年举行抗议活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华人青年从军归来,极力抗议和交涉,加拿大政府被迫于1947年5月1日取消该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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