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46页(514字)

中国政府侨务政策。全称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年6月17日由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签发。共8条。主要内容有:(1)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本人生存证明,他们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物价补贴等,与国内人员相同,这笔费用由原单位发给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规定办理。(2)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出境时,在国内的差旅费按规定办理,国外途程自理。(3)本人死亡后,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或救济费。(4)通知适用于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5)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参照此精神由省、市、自治区作出规定。此后,劳动人事部等部门又于1982年至1986年先后作了7个补充的规定或说明,其要点是:出境时可一次支付一年的费用,平时每次最多支付3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但每次不得超过半年;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在境外定居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加入外国籍的入境人员,仍可享受有关待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