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侨务纲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50页(304字)

台湾当局侨务工作纲领。1952年10月由在台北举行的“全球侨务会议”通过,报台湾“行政院”核准备案。规定:(1)藉“外交关系”的改善,确保侨胞权益;对侨居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中的同胞的权益,力谋维护;对居住在台湾的侨眷的生活权益,切实予以合法的保障。(2)促进侨团间的合作,以加强力量,解决自身问题,发展其所经营的事业,并加强“反共抗俄”工作。(3)奖进侨民教育,并扶植海外文化事业,使侨胞均能继承中华文化优良传统。(4)侨胞回台湾兴办生产事业,对物资输入、资金周转、盈余结汇、动力供应、技术辅导等,均予以协助与便利,并鼓励侨胞回台湾服务,担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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