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福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90页(195字)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第一个有关保护华侨捐赠家乡公益事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1990年福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0月1日起正式执行。条例共分6章计36条,内容包括公益事业的范围、捐赠人的权利、捐赠的审批、捐赠款物的管理、捐赠工程管理和对华侨捐赠事业管理好坏实行奖惩,旨在加强对华侨捐赠的管理,保护和发扬侨胞爱国爱乡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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