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条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97页(280字)

1896年8月清政府委任朝鲜商务唐绍仪(1860—1938)拟定的有关华商条规。共4条。主要内容有:清商经销常因赊欠以致滋讼,今后勿得再行赊帐。倘经查出,不唯控告不理,犹须按货价经三帮公议酌罚一半,提归该帮会馆经费之用;华商由国内到仁川者,须先由该管之帮提名具保,按请执照。如无保,即行提押,解回国内;华商请领护照前往朝鲜内地采办土货者,须由一、二大商号具保请领,否则不准发给。限以6个月仍将旧照呈缴。违者议罚,并根究保人;在朝华人均须一律请照,以便稽核。倘避匿不领,一经查出,即以违例论,押解回国,毋许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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