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插外侨人员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25页(319字)

印度尼西亚劳工部限制雇佣外侨法令。1958年3月19日颁布。规定:如无劳工部长发给的书面许可,禁止雇佣外侨为职工;在法令生效时雇主已雇佣的外侨,视作已获有6个月的许可;雇主不论印尼公民或外侨,一律须于6月1日以前,将继续雇佣的外侨职工,负责呈报并申请继续工作的许可,以后如工作地点变动或职务更调,亦须作变更的申请;新雇佣的外侨职工,须先经申请核准,始可雇佣,许可证的期限,由劳工部长决定;在连家带店带厂共同工作的家属,亦视同雇员;每张雇佣一名外侨职工的申请书,须缴费10盾,每张核准雇佣一名外侨职工的许可证,须缴费150盾。此法令旨在限制外侨在印度尼西亚的就业机会,而由印尼公民取而代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