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入鲜之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27页(201字)

日本统治朝鲜时期规定的外国人入境法令。1918年2月颁布。规定进入朝鲜的外国人,凡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者,禁其登陆或入境:“未持护照或国籍证明”;“有违反日本利益之行动或图谋敌国利益之虞者”;“有妨害公安或紊乱风俗之虞者”;“有浮浪或乞丐之习惯”;“各种传染病患者”;“丧失心神者、贫困者及其他需救济之虞者”。其后于1921年、1924年两次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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