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黍业菲化法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30页(322字)

菲律宾政府排斥华侨经营米黍业的法案。1960年8月2日由卡洛斯·加西亚(Carlos P.Garcia,1896—1971)总统签署执行。此案规定全部米黍业,不论为个人、合伙或公司经营,其资金应全部为菲律宾人拥有。所谓米黍业的范围很广,包括耕耘、碾较、栈房、运输、进出口,不论批发与零售,或为交易而取得米黍及其副产品的制造与贩卖,均禁止外侨经营。又规定1961年开始,凡经营上述业务的外侨,限期2年或3年结束业务,不准展期或重新申请执照。当时华侨掌握了全菲大部份的米黍业,约有6000余家。该案实施多年后,由于种种原因,菲律宾人未能取代华人在米黍业的地位。华侨纷纷归化入籍后,仍得以经营米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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