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契约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61页(184字)

英属来亚政府管制*契约华工的法令。1882年制订。规定劳工契约有效期限为5年。劳工破坏契约,将受“重禁锢”处罚。1883年颁布修正后的第3号法令,规定在马来亚签订的劳工契约有效期限为3年,在其他地方订立的劳工契约有效期限为5年。不遵守契约者将被罚款,如无力缴纳罚款则将受监禁。法令并规定,超过8个月的口头契约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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