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80页(330字)

中国清政府关于爵赏华侨商人回国办理实业的办法。光绪三十四年(1908)宣布。共8条。主要内容:(1)凡商人无论独资、合资、附股营业,应得爵赏,即以个人资本之大小,所佣工人之多寡为等差。(2)此项爵赏总以侨办实业,能开辟资源,制造货品,扩充国民生计者为合格。其仅以贩运、周转、汇兑、营利为业者,不在此例。(3)应得爵赏等差列后:资本2000万元以上者,拟请特赏一等子爵;资本1800万元以上者赏二等子爵。……资本10万元以上者,拟请奏奖五品衔。(4)凡设立局厂,其所出资核与特赏五品卿以上合格者,雇佣工人应以500人以上为率,核与特赏三等男爵以上合格者,雇佣工人应以千人以上为率。该章程由驻外各领事馆向华侨宣谕。

分享到: